政法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达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发展一个带动一片”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肇庆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肇庆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基本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就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规,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勇于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养成良好的学风,做学习的模范;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同学,务实肯干,甘于奉献,关键时刻勇挑重担,为构建和谐校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党支部、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努力培养公民精神,做一个优秀公民。
二、发展学生党员的条件
发展学生党员,除了要符合《党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最近一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排在班的前50%,没有不及格科目,没有补考。
2、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并获得学校及以上的表彰。
3、带头遵守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被处分的情况。
4、发展的学生是团员,还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在同学们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奖励办法
每年6月份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评选出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学生党员违纪处理办法
1、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党员,党支部要责令其在党支部大会上作检讨,根据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中进行相应的扣分,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是正式党员取消其评优资格,是预备党员的推迟半年以上转正。
(1)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2)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院里安排活动的。
(3)累计2个季度不交纳党费的。
(4)有迟到、旷课等违纪行为2次及以上的。
(5)所在的宿舍在内务检查中较差,受到学校批评,且经查实党员没有发挥带头、劝阻作用的。
(6)受到学校或院通报批评的。
2、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党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予以自行脱党的组织处理。
(1)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的。
(2)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3)不接受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三)学生党员的日常管理
1、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院的各项活动,党员都必须走在前头。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带头刻苦学习,带头提高自身素质。
2、帮扶作用。帮扶学习上、工作上、经济上有困难的同学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帮扶本班的同学择业、就业,实行对口联系的帮扶制度。
3、学院党委将对学生党员管理进行考评,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支部和党员实行评议预警制度,相关记录存入党员的档案。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希望各学生党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党委。
政法学院党委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