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素质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 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65%,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
素质测评成绩总的计算方法为:
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
素质测评总分为各学年测评得分之和,其中各学年所占的比例:专科为第一学年为30%、第二学年为30%、第三学年为40%,本科每学年为25%。
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学院依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40%,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占30%,奖励测评分占3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分-扣分。(没有形势与政策课成绩的,以满分30分计算)
第七条 根据政法学院的实际,每个学生在品德测评基本分中的得分为40分。
第八条 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考试成绩×30%(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九条 品德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30%(品德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30分)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当学年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带班党员、优秀学生辅导员、优秀律委干部、优秀宿管干部、优秀心理委员等,省级以上者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6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省级以上者加12分,市级加9分,校级加7分,学院级加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受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主要是指品德方面,比如好人好事),每次分别加5分、4分。
被评为学校或学院文明宿舍的,所在宿舍每人分别加6分、4分;被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卫生较好的宿舍每人分别加2分、1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学校和学院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被评为学院优秀舍长的个人加7分。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2分。
无偿献血者每次加6分,荣获“爱心证书”称号的再加5分,参加检血但未献血者加3分。
报名参加征兵体检的,每次加3分。
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会、讲座等活动的每人每次加1分。
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10分。其他集体活动及讲座加分、扣分情况参照《政法学院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违反诚信,每项扣3分。
(四)在学校组织的校纪校风检查中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五)宿舍内务差,受学校批评,宿舍每人扣6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5%,奖励测评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
个人学年成绩平均分×85%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在英语四级过级统考中,426分以上者加6分,604分以上者加8分;在英语六级考试中,426分以上者加10分。四级、六级都通过的同学,按最高计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三)计算机统考过一级者加6分,过二级者加8分。一级、二级都通过者,按最高计分,即只加8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四)学业奖励测评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15%(学业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15分)
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10分。
(二)每旷课1节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40%(即每个同学都一样得40分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占6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60%(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60分)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学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5分、6分、8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学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学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5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市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学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5分仍按5分计算。
(六)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分表现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如每年的迎新晚会)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40%(即每个同学都一样得40分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占6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原始奖励分×60%(能力表现奖励测评分经此公式折算后最高分是60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奖励测评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和3分。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读、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省级的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和8分,市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5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3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2分。辩论比赛中最佳辩手每次另加2分,如果同一个人获得多次最佳辩手的,最多可另加6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2分,省级分别另加15分、10分、8分,市级分别另加10分、8分、7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优秀奖另加3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设区的市级刊物加5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每篇加3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比如《西江读书》)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学院分别加3分、2分。被学校广播站、校、学院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校学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5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12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8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3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2分。
(五)凡是考取各类执照、上岗证之类的(如机动车驾驶证、证劵师、人力资源师、导游证等),每证加3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5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团委委员及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学校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学院学生辅导员、带班党员、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和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学院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心理健康促进会正副主任、学院心理健康促进会正副主任各加15分。
2、学院分团委正副部长及委员、学生分会正副部长及委员、学院心理健康促进会正副部长、学校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正副部长、学院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及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校执勤队正副队长、校礼仪队正副队长、记者站和广播站正副站长、协会正会长、校报和学院报、学院刊主编、副主编各加12分。
3、校团委和学生会干部、学校与各学院宿管组成员、党支部委员(不包括党支部书记)、班长(副班长)及班团支书各加10分。
4、协会副会长、校执勤队员和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和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学院报、学院刊编辑、记者各加8分。
5、班委、团支委、义务服务小组成员、书院导生、带宿舍的学生干部(经学生处备案)、心理朋辈咨询员、舍长加6分。
6、担任言新社成员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加8分。言新社成员在政法学院网站发表新闻稿件,从第六篇起开始计分,每篇加1分,累计不得超过8分。
7、学生各社团成员每人加2分,但累计不得超过8分。
8、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9、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总数的50%计算。
第六章 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和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学院素质测评工作;
2、对各班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审定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纸质登记表格和电子版登记表格)和评优材料。
(二)班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党支书、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2、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提供德、智、体、能四个方面奖励分依据,并在学习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扣分由班级测评小组依据学校和学院有并通报材料和活动签到情况统一计算。
(三)班级测评小组依据以上各项计分,并排定各人名次。
(四)审核。班组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五)公示。班级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班级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示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向班级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素质测评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奖励加分的证明材料、测评结果(纸质打印版和电子版,纸质打印版需由班主任签名)一起交学院辅导员,以便审核。
(六)审批与备案。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机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章 测评罚则
第二十四条 测评罚则:
(一)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素质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受学校校风校纪检查通报批评和受其他校、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包括时事政策及党团知识考试及师范技能考试);
3、有不及格科目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除外,但评优秀毕业生英语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分数);
4、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
5、有旷课记录者;
6、在校、院各级检查(包括宿舍检查)中被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及以上的同学;在宿舍例行检查或突击检查中连续3次名列普通宿舍后3名、公寓后5名的宿舍所有成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法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9月
1日起
施行。
政法学院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