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舞蹈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舞蹈队(以下简称舞蹈队)是在院领导的指导和学生会的管理下,为完成院级各种文娱活动表演而成立的组织。为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队员管理
第一条 学生会文娱部代表学生会对舞蹈队进行直接管理。
第二条 文娱部指定一个正部长负责舞蹈队工作,舞蹈队队长由选举产生(文娱部部长可兼任队长),专门负责处理舞蹈队日常事务,包括日常训练,考勤,工作安排等工作,但舞蹈队必须对文娱部定期汇报工作。
第三条 工作纪律
1、举办活动时,需要用到舞蹈队时,由文娱部正部长和舞蹈队队长共同安排舞蹈及其队员,队员必须服从其安排,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演出,必须在安排时提出,并写出书面申请,经由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按提前一天提出视为迟到一次处理。少于一天提出视为缺勤一次进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2、举办活动时,必须在正式活动开始前一个钟到工作岗位,服装和化妆等工作要在之前完成,准备就绪。
3、表演前,队员需遵守现场秩序,不可随便走动,不可嬉戏打闹,注重形象。
第四条 招收新队员与退队。申请加入本队的同学,须经考核面试合格后方可成为队员。舞蹈队队员的要求:
1、舞蹈队员要外形要端庄,举止大方得体;热爱运动;女生要求身高一般在
1.60米
以上,男生要求身高一般在
1.70米
以上。(若除身高外,各方面优秀可破格录取。)
2、舞蹈队的人数在10人左右。
3、舞蹈队员要思想品德好,学习优良。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艺术团的各项制度、纪律。
4、舞蹈队员的挑选由专业教师、文娱部、舞蹈队队长面试挑选。
5、成员退队时需向舞蹈队队长递交申请,经学生会有关部门同意后生效。工作满两年者经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五条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队员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2、队员有监督本队工作的权利;
3、队员有向本队推荐舞蹈人才的权利;
4、队员有服从各项工作安排、执行本队决议的义务;
第六条 队员集训
1、舞蹈队每月一次例会,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星期集训两次,其他各项训练活动须按本队学期活动计划开展。
2、集训内容:练习舞蹈基本功;复习上次集训的内容。
3、演出训练:每星期训练6次,按照排练进度不断加紧训练;缺席的队员需当天抽空排练,不可拖慢进度。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在演出前,凡迟到2次者即视为1次旷缺;凡无故缺席3次以上(含3次)者,经全体队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取消队员资格;擅自换岗、离岗并造成演出失误者,视为1次旷缺。有一次旷缺记录者,无竞选舞蹈队队长资格。
第八条 在任职期间,队员须接受并完成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演出。若达不到此要求,则被视为自愿放弃队员资格。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在校外进行演出,并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者,应退出舞蹈队,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政法学院学生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