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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舞蹈队管理制度
2015-03-19 16:52  

政法学院舞蹈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舞蹈队(以下简称舞蹈队)是在院领导的指导和学生会的管理下,为完成院级各种文娱活动表演而成立的组织。为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队员管理

第一条  学生会文娱部代表学生会对舞蹈队进行直接管理。

第二条  文娱部指定一个正部长负责舞蹈队工作,舞蹈队队长由选举产生(文娱部部长可兼任队长),专门负责处理舞蹈队日常事务,包括日常训练,考勤,工作安排等工作,但舞蹈队必须对文娱部定期汇报工作。

第三条  工作纪律

1、举办活动时,需要用到舞蹈队时,由文娱部正部长和舞蹈队队长共同安排舞蹈及其队员,队员必须服从其安排,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演出,必须在安排时提出,并写出书面申请,经由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按提前一天提出视为迟到一次处理。少于一天提出视为缺勤一次进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2、举办活动时,必须在正式活动开始前一个钟到工作岗位,服装和化妆等工作要在之前完成,准备就绪。

3、表演前,队员需遵守现场秩序,不可随便走动,不可嬉戏打闹,注重形象。

第四条  招收新队员与退队。申请加入本队的同学,须经考核面试合格后方可成为队员。舞蹈队队员的要求:

1、舞蹈队员要外形要端庄,举止大方得体;热爱运动;女生要求身高一般在 1.60以上,男生要求身高一般在 1.70以上。(若除身高外,各方面优秀可破格录取。)

2、舞蹈队的人数在10人左右。

3、舞蹈队员要思想品德好,学习优良。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艺术团的各项制度、纪律。

4、舞蹈队员的挑选由专业教师、文娱部、舞蹈队队长面试挑选。

5、成员退队时需向舞蹈队队长递交申请,经学生会有关部门同意后生效。工作满两年者经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五条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队员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2、队员有监督本队工作的权利;

3、队员有向本队推荐舞蹈人才的权利;

4、队员有服从各项工作安排、执行本队决议的义务;

第六条  队员集训

1、舞蹈队每月一次例会,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星期集训两次,其他各项训练活动须按本队学期活动计划开展。

2、集训内容:练习舞蹈基本功;复习上次集训的内容。

3、演出训练:每星期训练6次,按照排练进度不断加紧训练;缺席的队员需当天抽空排练,不可拖慢进度。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在演出前,凡迟到2次者即视为1次旷缺;凡无故缺席3次以上(含3次)者,经全体队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取消队员资格;擅自换岗、离岗并造成演出失误者,视为1次旷缺。有一次旷缺记录者,无竞选舞蹈队队长资格。

第八条  在任职期间,队员须接受并完成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演出。若达不到此要求,则被视为自愿放弃队员资格。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在校外进行演出,并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者,应退出舞蹈队,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政法学院学生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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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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