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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司仪队管理制度
2015-03-19 16:53  

政法学院司仪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司仪队(以下简称司仪队)是在院领导的指导和学生会的管理下,为完成院级各种文娱活动主持而成立的组织。为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队员管理

第一条  学生会文娱部代表学生会对司仪队进行直接管理。

第二条  文娱部指定一个副部负责司仪队工作,司仪队队长由选举产生,专门负责处理司仪队日常事务,包括培训,考勤,工作安排等工作,但司仪队必须对文娱部定期汇报工作。

第三条  工作纪律。

1、举办活动时,需要用到司仪队时,由文娱部副部和司仪队队长共同安排司仪队员出司仪,队员必须服从其安排,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主持,必须在安排时提出,过后提出,需写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或其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按提前一天提出视迟到一次处理,少于一天提出视缺勤一次进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2、举办活动时,必须在正式活动开始前一个钟到工作岗位,服装和化妆等工作要在之前完成。活动开始前主持人要准备就绪,谨记活动的注意事项。

3、工作时,司仪的服装要大方得体,着装整洁;在整个主持过程中,要注重形象,时刻谨记自己代表政法学院的形象;主持说辞要轻松却不失庄重。

第四条  招收新队员与退队。申请加入本队的同学,须经考核面试合格后方可成为队员。司仪队队员的要求:

1、司仪队员要思想品德好,学习优良。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艺术团的各项制度、纪律。

2、司仪队员外形要端庄,举止大方得体;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女生要求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男生要求身高一般在1.70米以上。(若除身高外,各方面优秀可破格录取。)

3、司仪队的人数在8人左右。

4、司仪队员的挑选由专业教师、文娱部、司仪队队长面试挑选。

5、成员退队时需向司仪队队长递交申请,经学生会有关部门同意后生效。工作满两年者经考核合格后,由学生会颁发聘书。

第五条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队员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2、队员有监督本队工作的权利;

3、队员有向本队推荐司仪人才的权利;

4、队员有服从各项工作安排、执行本队决议的义务;

第六条  司仪队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星期培训两次,其他各项训练活动须按本队学期活动计划开展。司仪队人员的训练如下:

1、理论方面的训练:自我介绍;开场白文书培训;基本举止培训;活跃场上气氛方式培训及临场反应培训练;结幕语文书培训;节目串词文书培训。

2、实践方面的训练:

1)设有临时的训练场地,并规定专门时间由司仪队长进行模拟活动训练。

2)按如上理论方面的知识依次进行司仪常规的实践训练。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工作中,凡迟到2次者即视为1次旷缺;凡无故缺席3次以上(3)者,经全体队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取消该队员资格;擅自换岗、离岗并造成工作失误者,视为1次旷缺。有一次旷缺记录者,无竞选司仪队队长资格。

第八条  在任职期间,队员须接受并完成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主持任务。若达不到此要求,则被视为自愿放弃队员资格。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在校外从事司仪活动,并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者,应退出司仪队,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政法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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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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